被告人自愿认罪,申请自首。被告人与事故受害人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受害人已无异议。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本院认为,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退赔,属于立功表现;被告人自首并与受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履行了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判处被告人刑事处罚。

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被告人(姓名),男性,(年龄),(职业),户籍地:xx省xx市xx区,现住地址:xx省xx市xx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机关:xx法院。
案件名称: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xx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代理人:xx,x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被告人自愿认罪,申请自首。被告人与事故受害人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受害人已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在xx市xx区xx路段酒后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距,未按规定减速避让,与前方车辆发生碰撞,致使驾驶该车辆的受害人xxx(姓名)受伤。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并与受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自首并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属于法律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退赔,属于立功表现;被告人自首并与受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履行了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判处被告人刑事处罚。
根据证人证言、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事实清楚、充分,经法庭合法程序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姓名)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刑期)年,并处罚金(金额)元。
二、被告人(姓名)应赔偿受害人xxx(姓名)人民币(金额)元,赔偿责任由当事人之间另行协商确定。
三、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并按上诉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长:(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