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修理费及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元。经审理,本院认为: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应当负全责。遂依法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北京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民初字第1234号
原告:李某
被告:张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本院于2022年1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之间的交通事故民事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诉称:本案发生于2021年12月1日,当日下午17:00左右,原告驾驶自己的小轿车行驶至XX路口时与被告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原告车辆损坏,经过交警调查认定,本案中的交通事故责任由被告负全责。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修理费及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元。
被告张某辩称:本案中的交通事故是因为原告违反了交通法规规定,迅速减速导致与被告驾驶的货车相撞,被告没有造成任何过错,应当免除责任。
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如下:
1. 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本案中的交通事故责任由被告负全责。
2. 被告提交的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和视频,证明原告在事故发生前迅速减速并与被告驾驶的货车相撞。
经审理,本院认为:
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应当负全责。然而,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事故发生前原告迅速减速并与被告驾驶的货车相撞的情况确实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应当由造成事故的一方承担。本案中,原告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交通事故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
遂依法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XXX
书记员:XXX
日期:2022年1月1日
